上一篇文章討論到,一旦戰爭持續,整個社會仍必須依靠各種「必要工作」來維持基本運作。無論是戰爭物資的生產,或是支撐人們日常生活所需的各類工作,都必須持續進行,否則社會將難以維繫。在這樣的情況下,有一個角色不容忽視──那就是企業。
戰爭需要企業
企業是現代資本主義的核心制度。企業整合資源、資本與勞動,提供社會所需的產品與服務,勞工獲取工資後進行消費,從而形成經濟循環。即便在戰爭期間,大量人力物力納入政府掌控調配,各種綿密而細微的經濟活動仍需要透過企業組織協調。如當前的俄烏戰爭,烏克蘭部分企業在緊急生產無人機,其他企業則仍雇用大量勞工生產各種生活物資與服務,民眾也需要就業以維持生計。
台灣目前的《全動法》儘管著重政府動員,但涉及物資經濟時,仍仰賴民間協力,如第17條「國防部應結合軍、公、民營生產事業機構,建立國防工業動員生產體系」所示。然而,由於企業自身的營利目標以及中國與台灣之間的特殊地緣經濟關係,未來若中共攻台,政府能否順利將台灣企業納入國防生產體系,恐怕不無疑問。
台灣企業高度依賴中國
一般而言,戰時政府權限擴大,可透過發包、制裁、獎勵等政策,讓企業應順應戰爭期間政府與社會的各樣需要而進行生產,但是企業的目標是獲取利潤,為其所有者累積財富,若協助戰事或是維持社會穩定對其無益,企業不見得會願意配合。台灣的情況更加特殊,因為我們許多企業高度依賴中國,可能會影響它們在相關議題上的反應。
2001年中國加入WTO後,大量台灣資本西進中國,形成美歐下單、台灣接單、中國生產的三角貿易模式。雖然隨著中國生產成本上升與美中關係惡化,近年台灣赴中投資金額縮減,但過去20多年的累積,使得中國至今仍是台商重要的生產基地,是台商大量資產的所在地。
根據上市、上櫃、興櫃公司所揭露的財報資訊,2024年底上市櫃及興櫃公司的合併股東權益總額為新台幣35.6兆元,而在中國的投資帳面價值即達7.8兆元,佔合併股東權益的21.8%;2024年所有上市櫃興櫃公司的稅前淨利為5.3兆元,從中國認列的投資損益為5,500多億元,即中國投資收益占合併稅前淨利的10.5%。同時,根據主計處統計,2023年台灣人赴中國(含港澳)工作人數仍有21.7萬人[1]。台灣企業有如此大量資產、獲利與人員在中國,一旦戰爭爆發或甚至只是兩岸局勢緊張,這些資產、獲利與人員便可能成為中國威脅台商的利器。
中國可能的手段
目前中國的法律已包括許多對於個人與企業的要求以及懲治手段。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77條就要求公民與組織應負許多國安義務,包括「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和有關軍事機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協助」,以及「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不得向危害國家安全的個人或者組織提供任何資助或者協助」等。
雖然《國安法》中沒有明確指出刑責,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編、第一章(危害國家安全罪,第102-113條)就列出各類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責任,並於113條中提及犯本章之罪的,可以並處沒收財產犯本章之罪的,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對於「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施行各類處罰,嚴重可以包括行政拘留、沒收財物、停業、關閉、限制從業等。縱使裡面沒有具體提到國安相關,但因行政管理秩序可以涵蓋甚廣,所以行政裁罰也可能是潛在手段之一。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也擴大中國政府可拘押個人,查封、扣押資產的空間。
這些手段在過去屢見不鮮,如2018年中國以間諜罪羈押加拿大人斯帕弗與康明凱達三年之久[2];2023年查封了美商美思明智(Mintz Group)北京辦公室,並扣押五名員工兩年,理由是「違法從事涉外統計調查活動」[3];同年,國安人員也以國安為由扣押了上海美商貝恩諮詢(Bain & Company)的電腦與員工手機[4]。
當然,中國政府真的有意懲戒台商不乏名目,如2021年中國政府指控遠東集團支持台獨,徹查其於上海、江蘇、江西、湖北、四川的化纖與水泥廠,以「環保、土地利用、員工職業健康、安全生產及消防、稅務、產品質量等方面存在一系列違法違規行為」[5]為由對其高額裁罰。
承平時期已然如此,若衝突激化或進入戰爭狀態,中國更可能以台商在中國的資產與人員進行要脅,迫其台灣母公司拒絕於戰爭中配合台灣政府政策協助台灣,比如說拒絕生產甚至直接關廠解散,或是要向中國政府提供相關資訊。如此,便可能對台灣整體戰備造成巨大影響。
從台商曝險到台灣曝險
試想,如果在某個關鍵產業中,某間企業幾乎囊括了全部的營業收入,而這間企業又對中國高度曝險,那中國便很可能透過對於這家公司的影響,進而影響戰時台灣在該關鍵部門的生產狀態。因此,我們可以透過分析廠商對中國的曝險程度,以及高曝險廠商在台灣的重要性,來評估廠商對中國曝險對台灣的潛在影響。圖1採用2024年上市櫃與興櫃公司的財報資訊,以廠商在中國投資的帳面價值佔其合併股東權益的比例界定是否為高曝險廠商,接著依產業別分類後,計算出高曝險廠商的台灣母公司營收在所屬產業中的占比。我們此處分析的產業限定在「戰爭下的勞動 (2) – 重要到不能停班」中所提到的「必要工作」產業,再加上台灣特殊的關鍵產業—電子業,以觀察戰爭下關鍵產業的風險狀態。
圖1包括兩種曝險程度的界定,較嚴格的是以中國資產帳面價值是否佔其合併股東權益50%以上區分是否為高曝險廠商;另一個則較為寬鬆,以中國資產帳面價值佔其合併股東權益33%以上作為標準。前著代表對於該企業而言,中國的資產比在其他所有地方加總的資產淨值還多;後者則代表在中國投資的帳面價值至少是台灣淨值的一半。
以嚴格標準觀之(深藍色長條),高曝險廠商佔台灣本地「電腦、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製造業」一半的營收,其餘產業中,高曝險廠商占台灣該產業營收比重達10%以上者,依序是「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包括水泥玻璃)、「食品及飼品製造業」、「金屬製品製造業」、「機械設備製造業」、「電子零組件製造業」。若以較寬鬆標準定義高曝險廠商(淺藍色長條),則高曝險廠商甚至占了台灣在地「電腦、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製造業」將近7成的營收,而「機械設備製造業」、「汽車及其零件製造業」與「電力設備及配備製造業」的比例也會大幅提高。
圖2改以獲利佔比界定曝險程度,其邏輯在於,企業在面臨選擇時可能思考未來的獲利來源,若中國子公司的獲利較高,則越有可能配合中國需求。較嚴格的指標為2024年從中國認列的損益是否佔合併稅前盈餘的50%以上,較寬鬆的則為33%。值得注意的是,因為存在整體虧損但中國獲利的狀況,故將此情況同樣列為高曝險公司。
從圖2中可見,以較嚴格標準定義曝險程度的話(深藍色長條),高曝險廠商貢獻了台灣「電腦、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製造業」營收的35%左右,為各產業中最高者。其餘業別比例較高的還有「其他化學製品製造業」、「其他運輸工具及其零件製造業」、「金屬製品製造業」、「電子零組件製造業」,這些業別高曝險廠商貢獻營收均達10%以上。若曝險標準放寬(淺藍色長條),則高曝險廠商在「食品及飼品製造業」、「電子零組件製造業」、「機械設備製造業」、「金屬製品製造業」佔有的營收就大幅增加到15-25%間。
下圖整理高曝險廠商營收占比較高的關鍵業別,以及綜合上述指標,高曝險廠商在台灣之最大營收占比(代表對產業營收的最大程度影響),該程度即可被理解成產業對中國的曝險程度。
關鍵產業中的關鍵廠商
部分產業之所以對中曝險較高,是因產業內高曝險廠商的規模較大。換言之,若該等廠商受中國影響,將對台灣產生較大的影響。下表列出各關鍵產業中,在台灣市占(該母公司營收占資料庫中該產業總營收之比率)達5%以上之高曝險廠商:
表1 – 關鍵產業內的關鍵廠商
潛在受影響業別 | 僅中國資產佔33%以上 | 僅中國獲利佔33%以上 | 中國資產與獲利均佔33%以上 | 母公司營收占比加總 | 對中曝險集中程度 |
電腦、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製造業 | 和碩 (11%) 仁寶 (8%)a 緯創(7%) 英業達 (6%)a | 鴻海 (33%)ab | 64% | 93% | |
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 | 台泥 (22%)a 台玻 (11%)a 亞泥 (9%)a | 42% | 92% | ||
食品及飼品製造業 | 佳格 (6%)a | 統一 (25%)a | 31% | 99% | |
汽車及其零件製造業 | 裕隆(14%) 堤維西(7%) | 22% | 63% | ||
其他化學製品製造業 | 台苯 (18%)b | 18% | 75% | ||
其他運輸工具及其零件製造業 | 美利達 (10%)b | 巨大 (8%)ab | 18% | 96% | |
金屬製品製造業 | 統一實 (8%)ab | 11% | 45% | ||
機械設備製造業 | 京鼎(6%) | 6% | 22% |
從上表可以發現「電腦、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製造業」、「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食品及飼品製造業」不僅對中曝險程度高,並且高度集中在部分廠商。
尤其如鴻海不論帳面價值或獲利,中國佔比均超過5成以上,無庸置疑地對中高度曝險,而其母公司營收佔全台灣電腦業的1/3;統一5成以上的淨值位於中國,1/3以上的獲利來自中國,而其佔台灣食品業1/4市佔。如果中國在戰時可以影響這兩間公司,將很大程度地影響這兩個產業戰時的供應。
至於其他業別也有在台灣市佔5%以上的高曝險廠商,即便這些廠商個別對產業的影響不如鴻海與統一,但也將是對中曝險的關鍵廠商。
值得注意的是,表1高曝險的關鍵產業中僅「電力設備及配備製造業」、「電子零組件製造業」、「化學材料及肥料製造業」沒有台灣市佔超過5%的高曝險廠商,也就是說這些產業的對中曝險是由各個規模較小的廠商所貢獻。此外,雖然「金屬製品製造業」與「機械設備製造業」有市佔超過5%的高曝險廠商,但他們對於該產業曝險的貢獻不到5成,故仍需關注其他小規模廠商。
這些以小廠商為主要對中曝險的產業中,高曝險廠商家數約佔各產業上市櫃興櫃公司的2-4成[6],也就是說,我們有必要關注這些產業2-4成的廠商對中的曝險是否會影響其於戰時的供應,以確保台灣戰時的社會韌性。
可能的對策
要思索如何因應對中曝險,我們認為或許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去思考可能的對策,包括對中曝險的源頭、戰前的演練、戰時的因應等。
曝險的源頭在於台灣企業在中國累積了鉅額資產,撤資可以直接移除這樣的風險。這看似無稽之談,但其實撤資行動廣泛出現在戰爭情境中,尤其當敵國有可能在戰時直接凍結或沒收本國企業資產,或敵國即將面臨制裁,本國資本即便順利存續於敵國,也未必能正常營運。
歷史上如一二戰期間,英美均立法託管、凍結、沒收敵國資產[7],促使德國資本於戰前試圖將資金轉移或交由代理公司託管以隱蔽其德國身分[8]。近期如俄烏戰爭,即便非屬交戰國,大批歐美企業於2022年開戰初期即大規模撤離俄羅斯市場,原因在於擔憂歐美制裁對其營運的影響、俄羅斯市場的風險,以及本身的品牌形象[9]。這都顯示一旦交戰,位於敵國的資產將面臨各種風險,盡速撤離將是最好選擇。不過由於中國實施資本管制,政府應輔導台資企業有計畫地逐步撤離中國,除降低企業自身風險外,也降低台灣的對中曝險。
如果難以撤資,那有必要模擬或將發生的情境。首先,我們應認知到,企業在戰時需扮演維持社會韌性的關鍵角色,並且立法將企業角色納入戰時動員或「必要工作」的一環[10]。如果沒有這層認識且不對企業在戰時的角色具體立法,形同任由台灣戰備暴露於風險之中。接著,當台灣企業在中國的資產遭遇制裁,這些企業可能產生金流與供應鏈中斷問題,這些風險的因應也需要預先演練,除要求高度對中曝險公司自身評估外,也需要企業與政府共同擬訂因應策略。如企業應評估如何分散金流與供應鏈,或提高自身資金、原料與中間財儲備,政府則可能需要擬定戰時針對企業的融資方案,以及確保各類型必要工作所需的整體儲備,以維持其運作與社會韌性。目前《全動法》中雖已規定財力動員與物資經濟動員,但並未清楚納入戰時企業營運情境進行考慮。
最後,如果戰前無法撤資,各種因應策略也都難以讓高曝險的關鍵企業在戰時投入生產以鞏固台灣社會韌性,那政府有必要評估採取更強力的措施,包括直接徵用或甚至國有化。
政府徵用,被徵用設施所有權仍屬原所有權人,僅由政府於徵用期間控制運作。它的好處是不會侵害所有權,但缺點是提高政府管理成本與較低的生產效率。《全動法》下,國防部為主管機關,不論國防部是否要自行運作被徵用設施或是委由專人運作,都會提高戰時政府管理成本,國防單位不熟悉企業經營管理,生產效率也會降低。
但即便徵用,企業在保有所有權的情況下,仍可能懼於中國壓力而拒絕履行其營運義務或消極抵制。此時,比徵用更進一步的國有化可將私人企業變為國營企業,按照既有的國營企業經營管理經驗營運。國有化的選項,也可讓企業重新審視是否要因懼於中國壓力而拒不配合。同時也使企業有更大的動力從中國撤資,以避免戰時兩邊失利狀況。
戰時將私人企業國有化企業不是特殊現象,而是戰時政府常用手段,以降低企業受境外干預或是追逐私利對於國家所產生的威脅。如烏克蘭在俄烏戰爭期間立法徵收與俄羅斯有關,或任何公開否認或支持「俄羅斯聯邦武裝侵略烏克蘭」的人所擁有的關鍵企業[11],包括烏克蘭最大的石油生產公司、烏克蘭最大的煉油公司、軍用和民用直升機引擎製造商、重型卡車製造商、變壓器製造商等等[12]。美國也於二戰期間,立法以國有化威脅廠商接受勞方訴求以維持生產[13]。
總而言之,在對中國高度曝險的現實下,我們不僅需要意識到企業在維持台灣社會韌性上的關鍵角色,還需評估企業依賴中國所產生的風險,並先行就可能對策(如國有化)進行立法,以減少中國利用台商影響台灣戰備與戰時生產的風險。
[1] 主計總處,取自 https://www.dgbas.gov.tw/News_Content.aspx?n=3602&s=234264
[2] 雙語新聞網 / DW 中文網,(2023年1月11日),斯帕弗當年在華被捕 竟因加拿大間諜行動
? 取自https://www.dw.com/zh-hant/a-67504263
[3] 中央社,(2025年3月25日),路透:美思明智集團員工遭中國拘留2年後獲釋,取自 https://www.cna.com.tw/acn/202503250093.aspx
[4] 紐約時報中文網,(2023年4月28日),貝恩公司在中國面臨調查與爭議,取自 https://cn.nytimes.com/china/20230428/bain-china/zh-hant/
[5] BBC 中文(2021年11月26日),中國懲處台灣遠東集團 背後的政治和經濟考量,取自 https://www.bbc.com/zhongwen/trad/chinese-news-59416392
[6] 「金屬製品製造業」、「機械設備製造業」、「電力設備及配備製造業」、「電子零組件製造業」、「化學材料及肥料製造業」的高曝險廠商家數分別是19、36、12、196、15家,分別佔該產業所有上市櫃興櫃公司家數的35%、29%、21%、38%、31%。
[7] 如英國《Trading with the Enemy Act 1914》,美國《Trading with the Enemy Act of 1917》
[8] Jones, G., & Lubinski, C. (2011). Managing political risk in global business: Beiersdorf 1914–1990 (Harvard Business School Working Paper No. 12-003). Harvard Business School. https://www.hbs.edu/ris/Publication%20Files/12-003.pdf
[9] Smitt Meyer, C., & Zhuang, M. (2024, May 20). Navigating market exits: Companies’ responses to the Russian invasion of Ukraine. Free Policy Briefs. https://freepolicybriefs.org/2024/05/20/business-withdrawal-russia/
[10] 這邊講的不只是與國防部合作的軍工產業,而是包括支撐一般大眾存續的的廣泛企業。
[11] 維基百科. (2025年). 烏克蘭強制徵收俄羅斯聯邦及其居民財產法. 取自https://zh.wikipedia.org/wiki/烏克蘭強制扣押俄羅斯聯邦居民財產法
[12] Nobles Law. (2024, May 7). Recent Ukrainian expropriation practice of strategically important entities. Retrieved September 29, 2025, from https://www.nobles-law.com/post/recent-ukrainian-expropriation-practice-of-strategically-important-entities
[13] Smith–Connally Act, 50 U.S.C. § 1501 (19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