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爭下的勞動 (1) – 勞動轉成公民防禦

by 共力研究社 (TP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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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國內外政治衝突加劇,中國的軍演與各種干擾不斷,中國侵略的風險上升。

若戰爭爆發且持續,前線支援、民間救援與社會機能勢必需要維持,到時哪些勞工需要出勤,受誰的監督管理,其安全保障為何,其家屬如何得到照顧,甚至戰時台灣勞工如何能得以最大程度確保生產力,充足供應前線戰鬥與國民生存需求,協助抗戰勝利,這些都可能是到時難以迴避的問題。

白話講就是,你如果是OO行業OO專業人員,戰爭爆發時你將做些什麼?是避難、出門打仗、協助作戰、救死扶傷,還是回去上班呢?那時候你該聽誰的?你會獲得什麼保護?你的家人有人照顧嗎?你要怎樣才可以更幫助到台灣?

不得不說,這似乎都離我們很遠,但或許就在轉瞬間,戰爭出現眼前。沒有人希望看到戰爭發生,但更不希望當戰爭爆發時,我們沒有任何準備。在這樣的想法下,共力在這一系列中,試圖探討戰爭下的勞動與生產,希望能為勞工的戰備提供些討論的基礎。

平民的戰備

目前的中壯年甚至老年世代幾乎已沒有戰爭記憶,且1949年國軍撤退來台後,兩岸間的戰爭並未發生在本島上,換句話說,台灣的民間社會並未有活在戰爭下的經驗。

在一般的認知中,戰備屬於國防體系,與庶民無關。假使戰爭在短時間內結束,或許如此,但若如外界所預期,中國以空襲、海路封鎖的方式迫使台灣屈從[1],形成中長期的消耗戰時,戰時的支援、救援甚至維持整個國家的運作機能不可能僅由國防體系承擔,仍須仰賴一般民眾。

而同時,一旦戰爭爆發,平民避難、市場中斷,承平時期下由市場自行驅動的生產體系面臨停擺,若沒有事前的規劃與演練,不僅無法支援戰線,戰爭下的救援與基本社會機能也很可能陷入癱瘓,最終對戰事與民眾生存產生巨大危害。因此,戰備確實應不僅限於軍事人員,而應擴及全民。

在這樣的情境下,針對平民角色[2],我們有必要區分「軍事支援」(Military Support)、「民防」(Civil Defense)以及「必要工作」(Essential Work)。這三者同樣都需要民眾投入,但仍存在許多差異,需要分別討論。本篇將重點放在「軍事支援」與「民防」,接著再就「必要工作」進行討論。

軍事支援與民防

在討論「軍事支援」與「民防」前,我們需要先引入「直接參與敵對行為」(Direct participation in hostilities, DPH)的概念。根據1977年《日內瓦公約第一附加議定書》[3]第51條,「除非平民在參與直接敵對行動的當下,否則不得作為攻擊目標。」由於《日內瓦公約第一附加議定書》是由國際紅十字會促成,故該會目前針對DPH的定義最為權威。其定義DPH必須同時滿足三個要素,包括:1) 對一方軍事行為產生實質損害、2) 有直接因果關係、3) 行為旨在支持一方,並對另一方產生損害。[4]然而,即便國際紅十字會已有定義,但實務上DPH仍有許多模糊空間,尤其是當軍隊越來越仰賴民間的協力以及使用非軍事設施時,DPH的認定越來越加困難 (Christensen,2010)[5]

「軍事支援」顧名思義就是協助對軍事行動給予支援,可能包括物資運送、生產、後勤協助等,其不見得屬於DPH,但當其與軍事行為高度疊合,且其場域可能更靠近交戰區時,其安全顧慮較高。

相對的,為使「民防」與軍事行為有明顯的區隔,《日內瓦公約第一附加議定書》第61條,定義「民防」為:「執行旨在保護平民免於敵對行動或災難之危害,協助其從直接影響中復原,並提供其生存所需之條件的人道性任務。」

這些任務包括:發佈警報、疏散行動、避難所管理、管理燈火管制措施、救援行動、 醫療服務,包括急救與宗教協助、 滅火行動、 危險區域之偵測與標示、去污及類似防護措施、提供緊急住宿與物資、協助災區秩序恢復與維持、緊急修復基本公共設施、緊急處理死者遺體、協助保護生存所需重要物資、執行上述任務所需之補充活動,包括但不限於規劃與組織工作[6]

在這樣的界定下,「民防」較不會踰越平民的界線,在民眾投入人道救援的同時,也享有不被攻擊的權利。

台灣需仰賴特定職種的民防人力

台灣的《民防法》(Civil Defense Act)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在編組上區分為四大類,各隊/團聽從隊長/團長指揮:

  1. 「民防總隊」:至少下設收容、醫療、環保、工程、物資、消防大隊,由縣市政府機關、鄉鎮市區公所相關人員,以及轄區內民間相關人員與員工,以及義消義警等熱心人士組成
  2. 「民防團」:由鄉鎮市區公所人員、村里長及幹事,與熱心人士組成
  3. 「特種防護團」:由鐵路、公路、港口、航空站、電信、電力、煉油及自來水公民營事業機構人員遴選組成
  4. 「防護團/聯合防護團」:由各非屬上述之機構成員、員工、高中以上學生組成

雖然一般大眾對於「民防」的感覺大多是由熱心人士自發參與,但事實上,如地方政府與基層組織的公部門員工,鐵路、公路、港口、航空站、電信、電力、煉油及自來水公民營事業員工、公私立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工程專業勞工,勢必需要在民防中扮演重要角色。換言之,上述工作人員需有參與民防的準備,也就是說,一大部分的民防人力將來自於特定職業別的勞動者。至於其他身份者,也有可能需加入「防護團/聯合防護團」。

台灣混合人道與軍事支援的民防範圍

在工作內容上,《民防法》第2條揭示民防工作範圍包括:

  1. 空襲之情報傳遞、警報發放、防空疏散避難及空襲災害防護
  2. 協助搶救重大災害
  3. 協助維持地方治安或擔任民間自衛
  4. 支援軍事勤務
  5. 民防人力編組、訓練、演習及服勤
  6. 車輛、工程機械、船舶、航空器及其他有關民防事務之器材設備之編組、訓練、演習及服勤
  7. 民防教育及宣導
  8. 民防設施器材之整備
  9. 其他有關民防整備事項

由於其工作範圍包含了「軍事支援」,所以實際上台灣的「民防」不僅是救援搶修,其實還帶有「軍事支援」的性質。依照《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需進行軍事支援包括「民防總隊」或「特種防護團」[7],並不包含以鄉鎮市區為運作範圍的「民防團」與包括高中生的「防護團/聯合防護團」。

雖然整體而言,並非由「民防」人員直接執行「軍事支援」任務,而是派遣至軍事單位由指揮官差派任務[8],顯示「民防」與「軍事支援」至少在指揮調度與作業上仍有區隔,但身處「民防總隊」或「特種防護團」的公私部門勞工其實在戰時將會承擔較高的風險。

比較理想的方式或許是將「純人道的民防」和「軍事支援」進行區分,這並非說不該讓民眾支援戰事,而是有所區分,從而讓參與者能更清楚責任、風險。一旦進行區分,政府也可就「軍事支援」者給予相對較高的補償,如參考芬蘭規定須為受徵召軍人與替代役(Conscripts and civilian servicemen )的家屬提供基本援助,包括子女的扶養費、住房援助和特殊援助、學生貸款利息等[9],以給予在前線者家庭支持。透過這些方式可降低誤解、建立信任、強化認同,進而促進民眾更有意願投入「純人道的民防」與「軍事支援」行動。

你願意嗎?

即便《民防法》與相關施行辦法明定了哪些公私部門人員應參與,但個人意願勢必將影響實質的動員成效,以及其於戰時的工作效率。若勞工意願不高,即便被強制送上第一線,也很難確保國防後勤與人道救援能有效進行。

國防部所屬「國防安全研究院」自2021年開始進行「台灣國防安全民意調查」,每年有4波調查,可惜的是,僅2024年第4波有問及「如果發生戰爭,請問您願不願意參加志願民防團、後勤支援或社區防衛組織?」該問項選項包括非常不願意、不太願意、有點願意、非常願意,我們將這4個選項分別設定為0、33、66、100分,則不同職業別的平均得分如下圖所示:

圖1可見「私立醫事人員(包括醫師、藥師、護士、醫療人員)」的分數最低僅約59分,其次為「民營主管或負責人」約60分,「一般職員或勞工」不論政府公營或民營的分數亦低,僅只有62分左右。相對的,意願最高的為「公立醫事人員」,高達85分,其次為「農林漁牧」、「科學家與工程師」、「軍警人員」都接近70分。

結果可能受樣本數影響,尤其是公立醫事人員僅11筆樣本,且其分數顯著地優於其他各職業別。不過,其他類別的樣本數大多接近或超過中央極限定理所需的30筆樣本數。因此,上述結果仍可作為參考依據。

接著,下圖為各職業別回答「非常願意」的比例,之間的差距更加明顯:

「私立醫事人員」僅19%的受訪者非常願意參與民防,接著,不論政府公營或民營,一般職員與勞工非常願意的比例僅不到3成。相對的,非常願意比例最高者均屬政府或公營專業人員。這樣的差距顯示,台灣在戰時維持民防所需仰賴的大部分醫事人員、一般勞工,或甚至政府與公營的勞工,參與民防的意願並不高,這其實為戰時韌性埋下了很深的隱憂。

雖然僅2024年第4波調查直接問到對於參與民防的意願,但不同期間調查均有問及「如果中共真的武力犯臺,請問您願不願意為保衛臺灣而戰?」由於台灣民防其實混合了人道工作與軍事支援,尤其是特定職業者所隸屬的「民防總隊」或「特種防護團」需負擔軍事支援行動,故下圖透過此問項觀察跨年度不同職業別的意願變動:

可以發現除「公立醫事人員」、「農林漁牧」、「政府公營主管」外,其他所有職業別非常願意為台灣而戰的比例在2022-2024年之間均呈現下滑。2022年「私立醫事人員」、「政府公營職員與勞工」、「民營職員與勞工」的意願就偏低,到2024年更加下滑,成為所有類別中最低三類,「私立醫事人員」更僅剩7%的人非常願意為台灣而戰,這樣的趨勢算是為台灣民防以及戰時韌性敲響警鐘。

導致職業別間的意願差異的原因為何,以目前的資料尚無法確定。不過,不論原因為何,當民防要動員的就是某些特定職種的人時,我們無可避免地要去面對這些人面對的困境。以醫事人員為例,即便承平時期,急診醫療體系就瀕臨崩潰,醫護人員出逃,這已然是不爭的事實。在這樣的背景下,其參與人道性民防或是軍事支援的意願極低,雖尚無法界定醫療界臨崩潰與其參與意願之間的因果關係,但充裕其資源、改善其勞動條件,讓醫療人員不再出逃,至少可以強化醫療體系,在改善的過程中,或可透過某種機制提升戰時參與民防意願。至於一般勞工,雖不若醫事人員處境堪慮,但也需有人來面對勞工在已然的低薪高工時與家庭生計壓力下,其對於參與民防或軍事支援的各種疑慮。

當然,政府需要更積極推廣民防宣導與培訓,不過,這不應該只是單向的政策宣導,而是需要看到未來將投入到民防體系的人,他們的顧慮和擔憂,並透過建立更健全的計畫與制度來提高其參與意願。否則,所有關於韌性的呼籲、戰時的準備,或將只是緣木求魚,難以經得起危難時期的挑戰。

續見 戰爭下的勞動 (2) – 重要到不能停班


[1] https://udn.com/news/story/10930/8629520

[2] 相對於平民,最直接的就是服兵役者。此外,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與《動員實施階段軍事人力統籌分配辦法》,在動員實施階段,軍事機關與部隊還可運用民間人力,區分為軍隊徵召人力、軍事勤務人力、軍需生產人力、民防人力等四項。然前三項均限定在後備軍人與補充兵,故本文的討論僅包含第四項民防人力

[3] 根據國際紅十字會,全球174個國家簽署《日內瓦公約第一附加議定書》,中國亦有簽署

[4] 見https://www.icrc.org/en/publication/0990-interpretive-guidance-notion-direct-participation-hostilities-under-international

[5] Christensen, E. (2010). The dilemma of direct participation in hostilities. Florida State University Journal of Transnational Law & Policy, 19(2), Article 2

[6] 見https://treaties.un.org/doc/Publication/UNTS/Volume%201125/volume-1125-I-17512-English.pdf?

[7] 《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43條

[8]《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41條

[9] 見https://stm.fi/en/income-security/conscripts-allow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