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目錄
四、臺灣國營事業勞工董事之實務運作初探
1. 導論
1.1 法源依據
1.2 量化研究的困難
1.3 質性研究概要
2. 訪談內容摘要
2.1. 工作及工會參與資歷 (節選)
2.2. 當選後之培訓資源 (節選)
2.3. 勞工董事與工會之制度性關係 (節選)
2.4. 勞工董事於董事會中之提案情形
2.5. 對勞工董事制度之評價
3. 討論與小結
3.1 勞工董事與工會
3.2 關注之議題與運作方式
本章內容節選
2. 訪談內容摘要
訪談內容區分為工作及工會參與資歷、培訓資源、董事會與工會之關係、董事會後提案狀況及對勞工董事之看法與評價五部分進行探討。
2.1. 工作及工會參與資歷
「表 3.1」呈現受訪勞工董事之所屬產業、服務年資、擔任勞工董事年資、工會現職及工會資歷。
表 3.1:受訪勞工董事資歷
受訪者 | 所屬產業 | 年資 | 勞工董事資歷 | 現任工會職務 | 工會參與資歷 |
---|---|---|---|---|---|
A | 通訊業 | 40年 | 約3年 | 常務理事暨勞工董事 | 曾任會員代表、理事、常務理事、監事會召集人 |
B | 航空業 | 27年 | 約2年 | 現任理事暨勞工董事 | 曾任會員代表、理事 |
C | 發電業 | 42年 | 約5年 | 勞工董事 | 曾任福利委員、理事、常務理事 |
D | 煉油業 | 39年 | 14年 | 勞工董事 | 曾任會員代表、理事、常務理事 |
E | 金融業 | 21年 | 8個月 | 理事長 | 曾任會員代表、理事、常務理事、勞工董事 |
受訪的勞工董事進入公司年資超過20年,最長甚至達到42年,皆曾任職工會理事。從受訪者案例來看,在公司年資與工會參與年資兩部分皆為「資深」者,是受訪者中擔任勞工董事者皆擁有的共同條件。在勞工董事資歷方面則差異較大,從最短 8 個月至最長 14 年者皆有。勞工董事年資差異,除了勞工個人的意願之外,也與各工會推選勞工董事之辦法密切相關,若工會制訂的勞工董事選任辦法中,勞工董事之任期為連選得連任,則同一名勞工有機會長時間擔任董事,但部分工會在勞工董事的選任辦法中明訂連選得連任一屆,則勞工董事任期受限制。
2.2. 當選後之培訓資源
表 3.2 呈現勞工當選勞工董事後,在擔任董事一職,獲得的內外部資源。在此內部資源為工會前任勞工董事之經驗傳承,外部資源為政府機關、公司、協會NGO 等培訓資源。
表 3.2:勞工董事培訓資源
受訪者 | 內部資源 | 外部資源 |
---|---|---|
A 通訊業 | 幾乎無交接傳承 | 資方、政府、協會 |
B 航空業 | 幾乎無交接傳承 | 有 |
C 煉油業 | 有長期擔任勞工董事經驗 | 有 |
D 發電業 | 有,前任勞工董事部分經驗傳承 | 有 |
E 金融業 | 有,前任勞工董事部分經驗傳承 | 政府、協會 |
受訪者中 A 與 B 均表示工會前任董事,幾乎無交接與經驗傳承,C 則是自己有長期擔任勞工董事之經驗,C 與E 皆獲得前任勞董之經驗傳承。但是幾乎勞工董事們都強調進入董事會後,不論使否有前任經驗的交接,是否恰如其份地扮演好勞工董事角色的關鍵,取決於自身努力。在外部資源方面,有來自資方、政府及 NGO 或專業協會的培訓課程,勞工董事就如一般董事一樣,每年需參與進修,獲得一定時數的培訓。受訪者們皆認為,外部課程在接任勞工董事之初期,對於董事的職責、公司營運治理知識、甚至在實務上都有重要幫助。
2.3. 勞工董事與工會之制度性關係
下表分別以工會有權投票選任勞工董事之層級、與工會之討論與匯報關係、收入是否回繳工會面向,描繪勞工董事與工會之制度性關係。
表3.3:勞工董事與工會之制度性關係
受訪者 | 勞工董事推選者 | 提案前經工會討論 | 與工會之開會前會 | 定期匯報對象 | 會議資訊保密範圍 | 收入回繳 |
---|---|---|---|---|---|---|
A 通訊業 | 會員代表 | 是,與勞董諮詢小組討論 | 是,與勞董諮詢小組討論 | 理事長、理監事會 | 理監事會(極機密案會避開明確文字紀錄) | 是 |
B 航空業 | 常務理事會/理事會 | 是(理事長) | 否 | 理事長 | 理事長 | 是 |
C 煉油業 | 會員代表 | 會員權益:是 公司營運:否 | 否 | 無定期匯報 | 理事會董事會全程錄影。對工會工會的資訊不含極機密文件。 | 是 |
D 發電業 | 會員代表 | 會員權益:是 | 是,設有勞工董事諮詢委員會 | 理事長、理監事會 | 極機密文件(例如工程相關)不共享 | 是 |
E 金融業 | 會員代表 | 會員權益:是 公司營運:否 | 否 | 理事長、理監事會 | 理監事會(機密案件例如投資或人事案未共享) | 是 |
有權投票選舉勞工董事者,多數為工會會員代表,僅案例 B 為常務理事會推選(該工會本屆開始改為無常務理事制度,因此往後由理事會推選)。值得一提的是 A 受訪者所屬之工會,勞工董事雖由工會推派,但勞工董事本身不必然需是工會會員。根據工會推選勞工董事章程,勞工董事可以是該工會之勞工或具有外部專業知識的學者家。不過至今為止,該工會所推選出之勞工董事,尚未出現非工會會員之案例。
勞工董事在提出與員工權益相關之提案之前,皆有與工會或理事長事前討論,但若作為董事身份表達對公司營運的意見,則不一定與工會事先討論。在董事會開會前是否與工會制度性地召開會前會方面,受訪董事中,A 與 E 受訪者所屬之工會,設有勞工董事諮詢小組,因此在董事會前,會與該小組制度化地召開會前會討論,其餘受訪者表示至多與工會理事長討論。A 與 E 受訪者認為,若提案與不牽涉勞工權益,而是以董事身份職責發言或提案部分,則毋須與工會事前討論,工會方也不會過於干涉。召開董事會後,A、B 及 E 勞工董事表示在會議後,通常即時向理事長回報開會內容,對其他工會幹部的匯報方面,則於工會理監事會正式回報開會內容。
董事會保密條款的履行方面,勞工董事作為勞工參與董事會之代表,要如何拿捏保密條款之履行分寸,是一大考驗。訪談結果顯示,當選的勞工董事受過董事職責的培訓課程後,對於自身職責有更為清晰的認知,也對於保密條款履行界線之權衡拿捏有所助益。少部分勞工董事的董事會資訊分享僅針對理事長,但多數勞工董事表示資訊會與理監事共享,然而關於不適宜流出情報的議案,諸如人事案或有營業機密之投資、採購、工程發包等議案,在不直接牽涉勞工權益的議案上,則遵循身為董事應有之保密原則。
身份上屬於官派的勞工董事,身份上仍屬該公司之員工,因此所領取之費用未包含董事酬勞金,僅領取出席費與車馬費,在受訪勞董中,皆表示出席費費用皆全額回繳工會。
上一章節:德國勞工董事經濟效果:量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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