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薪2千加移工」的政策分析:薪資差距下的勞動替代陷阱

by 共力研究社 (TP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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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目前擬定企業若為一名本勞加薪2000元,即可在移工限額外再增聘一名移工,同時擴大中階技術人力的核配比例,以及研擬放寬資深移工申請永久居留的機制。針對這些政策,我們有以下幾點看法。

一、「加薪2千加移工」可能導致企業降低本勞需求

加薪2千的條件,事實上如同政府要求資方就增聘部分課以「規費」,只不過此項規費並非繳由政府,而是由本國員工代收。這樣的方式似乎兩全其美,兼顧本勞與雇主需求,然而在這樣的機制下,很可能導致雇主降低本勞需求。

只要本外勞存在替代關係,且其薪資差距多過2千元,對於雇主而言,最大程度地聘僱外勞自然可有效地降低勞動成本。依照目前勞動部「113年移工管理及運用調查統計結果」,事業單位移工經常性薪資與加班費合計32,303元,而依據主計總處統計,工業及服務業本國籍全時受僱員工每人每月總薪資為64,687元,兩者差距3.2萬元,2千元的調薪或是規費只是零頭。

若雇主在目前經濟前景與關稅不確定下不打算擴編人力,僅渴望降低勞動成本,以目前聘僱60名本勞、40名移工的廠商為例,則其可能解聘10名本勞,但幫剩下的50名本勞中的10人加薪2千,以取得額外的10名移工(行政院擬移工增聘上限為10%)。看似本勞薪資上升,但實際上雇主對本勞的需求降低,而雇主從中降低了30萬元(勞動成本約下降6%,見註)。即便雇主不裁員,龐大的薪資差距仍將影響未來針對本勞的勞動需求。

註:不論雇用人數如何,在給定移工薪資3.2萬元、本勞薪資6.5萬元、雇主從6:4的本外勞配置在為本勞對應人數加薪2千,以使本外勞配置改成5:5時,新的總薪資相對之前總薪資比例=(3.2*50%+6.7*10%+6.5*40%)/(3.2*40%+6.5*60%)≈0.94

二、倖存本勞可能根本無法真正調薪

規費向本勞繳納,並稱其為調薪,現實中如何檢證?薪資並非固定不變,可能來自系統性因素包括通膨、勞動供需緊張、景氣蓬勃,因而出現上調。也可能來自個體因素,如年資、績效,或甚至就是加班,所以薪資上升。在各種因素難以驗證之下,縱使看似有人調薪2千,但難以得知究竟是因為增聘移工所導致的,或是其他因素。

資方若想降低成本,最務實的操作是將本來就要調薪者之調薪呈報,在無法辨別真實調薪因素的狀況下,同樣可以因此獲取額外移工數額。如此一來,原本名為為員工加薪的美意,只成為數字遊戲。

歸根究柢,要將規費轉由員工代收,並且與調薪混為一談,存在根本的概念錯謬。一個是政府為求降低移工對於勞動市場之衝擊的強制規範,一個是本勞勞動供需的結果。結果可能是規費無法得到驗證,調薪幅度受到政府干預,本勞勞動市場出現扭曲。

三、應更顯著地提高聘僱移工的成本

限制聘僱移工的合理性在於,若完全對各國移工無條件開放,雇主將面對的是低薪且無盡的勞動供給,也就是水平的勞動供給線。在這樣的狀況下,只要本外勞存在替代關係,本勞只能被迫向下競逐,接受低薪。所以先進國政府對於移工一定會採取限制政策,以此來確保本勞的就業與勞動條件。

對於移工的限制,相當於由政府來決定移工的勞動供給。限定聘僱比例是一種「限量」方式,將廉價的移工供給限制在一定數量下。不過,如果產業實際上並未缺工,雇主只是貪圖較為廉價的勞動力,即便有所限度,那也將影響相應程度的本勞需求;如果產業真的存在缺工,並超過限制額度,產業的缺工問題也難以被解決。因此,限量方式不僅可能無法解決缺工疑慮,也同時存在替代本勞的風險。

相對的,如果不限量,而是直接課以足以弭平本外勞間薪資差距「高額規費」,這不僅可以解決因為本外勞薪資差距所產生的替代性疑慮,同時,產業也可就其缺工情形聘僱所需的移工數量。因為如果產業真的存在缺工,那代表在目前本勞的薪資水準下雇主聘僱不到本勞,那以與本勞相同成本聘僱移工就可解決其缺工困境,而不需仰賴低廉的移工薪資。

不過,有可能存在某些情形,使「高額規費」方式不具有效率,如本勞不願從事且雇主也無法負擔高昂成本的勞動。如果考量此種狀況,政府可依企業聘僱移工人數「逐步提高到高額規費」。這並非是指規費不變只是因為移工人數增加而增加,而是隨著企業對於移工的聘僱量上升,而需要就每名移工或至少新增移工支付更高的規費。這就類似於由政府創造一個正斜率的移工供給線。這個方式的好處是,不僅可以解決缺工問題、降低對於本勞的替代性、提升生產效率,同時也解決對於低階勞動的需求。這其實就是最合理的移工供給狀態。

重點是,不論是「高額規費」或是「逐步提高到高額規費」,當擴增移工時,企業都應當承擔更高的成本,而且絕對不會是2千元,如此才能兼具效率與保護。

四、真正應該做的是幫移工加薪, 待其如己

目前行政院「加薪加移工」方案,除了2千元過低外,另一問題就是給本勞加薪並無法驗證。如果政府直接課徵規費,概念更為清楚,似乎也更為可行,但事實上唯一可行且適當的就是給移工加薪。

假使政府課徵規費如1萬元,則廠商每月支付給移工3.2萬元,另外1萬元給政府。則雇主其實有誘因以低於4.2萬元的薪資雇用不受政府管控的失聯移工,而移工也有誘因獲取高於3.2萬元的薪資而失聯,且隨規費越高,兩邊的誘因都越提升。換句話說,如果由政府課徵高額規費,有可能導致失聯移工的狀況更為惡化。

相對的,如果是要求雇主給移工高薪資作為引進條件,雇主沒有誘因給予失聯移工更高的薪資,移工也失去失聯誘因。同時,因為移工薪資跟著基本工資走,是否因為額外引進移工而調高薪資可以輕易驗證,不存在像是本勞是否真實加薪的模糊問題。

除可行性外,在目前行政院研擬讓移工長久留下的方向上,我們更需要重新審視我們對於移工的態度。

移工之所以願意接受低薪,是因為母國的薪資條件與生活成本更低,其本質就是一種勞動出口,賺取勞動報酬匯回母國。同時,低薪與各種權利限制,也成為移工注定一直是移工的原因。他們絕對有誘因繼續留在台灣工作賺錢,但如果他們與本勞的薪資與權利因為各種原因而存在顯著差距時,本勞只會蒙受更大、更長久的負面衝擊,進而形成更大的社會問題。

因此,要徹底解決缺工問題、避免對於本勞的替代性、確保制度可行,且有效改善移工處境,最可行的方式就是要求雇主顯著地為移工調薪作為擴大引進的條件,並且同時確保其各項權利與保障與我們無異。

長久而言,台灣勢必需要更多人,但是不會是比我們廉價的人。